深圳文网文的办理流程如何?
文网文,即网络文化许可证,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通过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互联网活动。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制作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剧(目)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音乐娱乐、剧(目)目、表演、美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之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出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之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特定电话、手机、电视机、游戏机等客户端终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下载的网上交流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单位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 有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者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 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 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 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将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申请,允许港澳地区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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