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单位,均需依法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一、适用企业范围
1. 影视内容制作类企业:从事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纪录片等影视内容策划、拍摄、后期制作的企业;
2. 广播节目制作类企业:专注于广播专栏、综艺、广播剧等音频节目创作、制作的企业;
3. 节目版权交易代理类企业: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版权转让、授权、代理交易服务的企业;
4. 广播电视机构下属单位: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立的从事节目制作经营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5. 短剧相关企业:从事短剧策划、制作、发行及相关衍生内容开发的企业。
核心界定:以广播电视节目(含音频、视频类)制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均需办理本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1. 主体资格: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与节目制作经营相关);
2. 组织规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构名称(不含违法违规字样)、完善的组织机构(如设立制作、运营、风控等部门)及合法有效的企业章程;
3.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明确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相关表述;
4. 人员要求:拥有适应业务范围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需提供3名及以上专业人员的从业资质或相关学历证明);
5. 场地要求: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场地证明)。
三、申请材料清单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保在有效期内,需与原件核对一致);
2. 办公场地证明:
- 自有场地:提供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租赁场地: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期不少于1年,需体现实际经营地址,加盖公章);
3. 专业人员材料:3名及以上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质证书复印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需体现在职状态,加盖公章);
4. 信用承诺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无严重失信记录,遵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5. 股东身份证明:
- 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及申请企业公章);
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需包含机构设置、业务范围、议事规则等核心内容,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7. 申请报告: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许可证的理由、拟开展的业务规划(如节目类型、制作规模等),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办理流程
1. 材料准备阶段
按上述清单整理申请材料,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涂改缺页,需签字盖章的部分完整有效。
2. 材料提交阶段
登录“天津市政务服务网”(线上渠道)或前往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广电”窗口(线下渠道)递交材料,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完整性后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3. 审查决定阶段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周期为20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时间)。
- 审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不通过: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企业可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4. 证书领取阶段
企业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到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纸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通过“天津市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30个工作日需办理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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