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设立指南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以及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需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一、未办理证件的处罚
若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罚款 1 万元至 5 万元。
二、申请条件
1. 拥有依法成立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具备依法经营所需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适应业务范围的工作场所。
3. 在申请之日前 3 年,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机构也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 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材料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法定代表人不得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人士)。
3. 企业营业执照。
4. 股权构成信息(不得含有外资成分)。
5. 企业章程。
6. 提供 3 名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简历和专业证明,专业范围包括摄影、中文、艺术设计、平面设计、动漫、播音主持、广播电视编导、汉语言文学等其他类似专业。
7. 有无外资投资证明。
8.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红本租赁凭证。
四、其他办理细节
- 资质全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审批机构:省级广播影视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办理时间:20 至 40 个工作日。
- 年检要求:每年 1 至 3 月。
- 有效期限:2 年。
- 业务应用: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该许可证,涵盖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以及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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