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告诉你ICP备案和ICP许可证有多重要。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互联网世界里穿梭,都需要一个行走江湖的网络身份证。 互联网id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接受互联网服务的用户id,例如微信、QQ等互联网个人帐户;另一类是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 )
在当今以账户体系和网络实名制为基础的网络环境下,不法分子想要在网络世界作恶,就必须以虚假的网络身份为马甲,掩盖真实身份,逃避法律的追究。 这也衍生出两条不同的黑色产业链:互联网个人账户恶意注册和互联网平台身份恶意注册。
1、ICP备案到底是什么?
ICP备案是指网络内容提供者向用户提供非营利网络信息服务,应当先行向有关机构办理实名制备案手续。 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非营利性网络信息服务。
简而言之,你可以建立网站发表自己的文章、照片。 同时,需要按照流程主动提出备案。 申报是免费的。
如果网站不备案的话,很可能会被检举关闭哦。
ICP备案往往也被称为域名备案,但实际上,ICP备案并不是对域名的备案。
在越来越多的人用手机上网的时代,我们很多网络服务都是通过不同的APP获得的。 其实,APP也是一种网站。 在本文中,将平时理解的网站和APP统称为网站。
网站内容存储在服务器上,通过将域名绑定到相应的服务器,用户可以使用该域名访问服务器上网站的内容。 域名是访问网站的入口。
除了域名外,还可以通过直接指定IP地址进行访问。
不绑定域名,直接使用IP地址访问的网站也同样需要ICP备案。
因此,明确ICP备案的对象实际上是网站,应该称为网站备案,而不是域名。
ICP备案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上开展非法网站经营活动,防止不良网络信息传播,实行法律规定的网络实名制的重要措施。
因此,该制度推行后,利用网络作恶的不法分子钻了制度的空子,千方百计想制造假网络身份,躲在虚伪的面具下躲避法律的惩罚,逐渐对抗该制度的ICP恶意
ICP恶意备案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多种手段突破互联网企业和监管机构的安全防护措施,利用虚假信息等违法手段在网站上备案,获取虚假备案域名,使网络内容提供者平台身份
2、ICP恶意备案的三条途径
不法分子进行ICP恶意备案时,通常存在以下三大犯罪手法:
鸠占鹊巢型:恶意抢注他人正常备案的过期域名
偷天换日型: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恶意备案
坑蒙拐骗型:欺骗他人帮助备案
这种恶意备案的手法所用的,都是真实有效的信息。
申报行为也是当事人被诱惑和欺骗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很难有效地识别现有的审计策略。 但是,即使识别出来了,在备案审查阶段也很难认定为违反行为进行处理。
只有备案的网站和域名在不法分子手中实际控制使用,出现“实名不实者”情况,才能认定为恶意备案。
这提醒我们,光靠预审是行不通的,必须建立备案后案件中的抽查和巡查,才能有效应对恶意备案的新挑战。
3、ICP恶意举报、不法分子网络犯罪的“障眼法”
ICP的恶意备案就像一种障眼法。
这不仅让不法分子容易诈骗他人,还能在“东窗事发”时让他们逃跑,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活跃。
毕竟,这些网站所做的坏事首先是指备案的个人或主体。
ICP恶意备案行为对网络安全造成相当大的危害,包括:
1 .违反实名登记要求,逃避监管。
首先,这种行为是恶意逃避监管的表现。
ICP恶意备案使用虚假信息登记备案,故意违反实名制要求,积极追求隐瞒真实身份逃避监管的平台身份资源,严重破坏实名制规则。
实施ICP备案制度,是为了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名制管理。
进一步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的监管,督促其遵守网络相关规定规范提供服务,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
2 .平台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源
ICP恶意备案产生的大量具有假身份认证的域名,进入下游后用于各种平台类违法犯罪活动、钓鱼网站、平台诈骗、赌博网站、黄色网站等。
正是因为ICP恶意向这些非法平台隐瞒了真面目,他们才能随心所欲地利用网络平台为非作歹。
可以说,ICP恶意备案已经成为各类平台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源。
只有严厉打击ICP恶意备案行为,才能从源头上有效治理网络平台违法犯罪问题。
4、ICP恶意备案的法律规制
一直以来,由于对ICP恶意备案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其关注的大多停留在网站关闭等行政监管层面,很少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现实中对该行为也几乎没有判例。但是,鉴于这一行为泛滥以及对下游犯罪的巨大援助和促进作用,需要通过刑事手段进行管制打击。
1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恶意备案过程中,采用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非法提供与备案的他人实名信息挂钩的域名,用于下游使用,应当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是,这里也有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以企业身份备案,向他人提供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中公开的法定代表人信息是否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使用部分信息完成备案的域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否成立?
相反,结合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只要信息能够单独或组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无论有无公开,都应该属于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也就是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还有所有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禁止非法获取和对外提供这类信息。
因此,我认为上述情况也应构成侵犯市民个人信息罪。
2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身份证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罪
在ICP备案过程中,企业营业执照或公民个人身份证是验证备案主体身份的必备资料,恶意备案通常需要使用其他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来掩盖自身,因此用于伪造、变造或买卖企业营业执照或公民个人身份证的行为
但ICP备案使用在线审核方式,所有凭证只需要照片验证、文件扫描等电子部件,恶意备案过程中通常只涉及企业营业执照或公民个人身份证电子部件的伪造、变造或买卖,不涉及证件实物
对上述证明的电子部件实施的上述行为,也能使相应的犯罪成立吗?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罪,受保护的法益为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的公共信用。 另一方面,证书电子是证书原件的数字化表示,与原件具有一致性,因此具有同样的证明效力,且只能为证书所有者持有证明自己的身份。 因此,对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电子元件的伪造、变造和买卖行为,也侵犯法条保护的公共信用法益,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二空间。
基于证书原件和电子部件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信任,在网络空间的大部分情况下,都使用证书的电子部件验证和证明身份。 比如,使用京东金融服务需要上传身份证电子部件等,网络生活也在有序发展。
但是,如果不将证书电子元器件纳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保护范围,网络上对证书电子元器件的不法行为就会泛滥,损害证书电子元器件的公共信用,最终整个网络空间的信任和验证系统就会崩溃,网络生活就会瘫痪,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将证书电子部件纳入法条保护范围也是特别必要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国家机关证书”、“身份证”无限定为身份证原件,以电子元器件、复印件等形式存在的“国家机关证书”、“身份证”解释为“国家机关证书”、“身份证”
因此,在恶意备案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公民个人身份证电子部件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身份证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罪应当成立。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备案为下游提供虚假备案的域名,帮助其掩盖真实身份逃避监管,绝不是社会正常活动所必需的,只能用于违法犯罪的用途,因此恶意备案行为实际上会为下游提供专门的违法犯罪援助行为,或者帮助其逃避他人监管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行为人知道下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有证据证明下游存在犯罪的前提下,备案行为人即使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应对该犯罪提供帮助
4 .对欺骗他人帮助备案行为的思考
欺骗他人备案的,备案人使用的信息都是合法有效的信息,而且不法分子收回部分备案域名并提供给外界的行为也得到了备案人的许可同意,因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伪造、变造、买卖相关证件罪来规制这一行为实在是困难的
对于支持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罪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下游犯罪活动的验证,因此证明存在天然障碍,难以在实践中有效利用。
事实上,这种“众筹”型犯罪手法,不仅在恶意备案行为中得到广泛应用,还在非法支付、接码打码等众多网络黑产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演化为整个网络黑产发展的新趋势这种犯罪手段无法通过评估手段行为的违法性进行有效打击,除了考虑对下游违法犯罪活动的合作作用外,还要评估行为本身是否存在违法性。 具体而言,恶意备案问题只有面对“以非本人信息备案”、“对外提供备案域名”行为的违法性,才能从根本上应对众筹问题给司法实务带来的新挑战。
5、与ICP恶意备案的对抗,始于制度之初
ICP备案制度最初来源于2005年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但是,制度成立之初,并不是所有网站都严格按规定执行备案。
工信部对备案系统进行了大规模升级。 此后,备案系统也在与恶意备案的持续竞争中不断完善和升级识别、对抗,有效打击和屏蔽了大部分恶意备案行为。 但是,恶意备案的恶性手段层出不穷,双方攻防激烈,这里的安全战略和技术对抗将长期存在。
因此,对ICP恶意备案的管理不是企业或监管方能够单独解决的,需要整合企业、政府和社会多方力量,构建技术、政策、法律乃至宣传教育等多方面立体化的打击管理体系。
互联网资质办理服务,服务热线:400-96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