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走进增值电信业务详解。企业可以办理对外投资吗?
一、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概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修订)》及工信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介绍,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按业务划分为设施和资源类、公共应用平台类,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为:
1B21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各种数据和交易/交易处理APP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因特网向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交易处理
按序列号列出的业务类型方案
1交易处理业务各类to B或to C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类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
2电子数据交换业务海关保税EDI
3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主要指阿里智能、华为智能(面向非限定品牌设备开放的APP )等物联网APP应用服务平台
企业利用自己的网站,自营直接销售自己或者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以自己的名义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业务的,该网站是销售渠道的延伸,不属于“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的开展。 智能家居公司本身的APP只供其产品的使用者控制或使用智能家居设备,但该APP是实现服务的技术手段,不会为交易双方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而是获得EDI认证
另外,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表示,企业以微信、支付宝( Alipay )等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公众号或依赖智能终端设备的APP等形式经营业务,且其他
2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众通信网或互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的实时交互或点播语音、图像通信服务。
按序列号列出的业务类型方案
1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电话会议服务
2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云视频会议
3国内网络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无纸化会议系统
3B23存储传输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构向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邮件、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业务。
按序列号列出的业务类型方案
1语音邮件服务三大运营商提供的语音邮件服务
2电子邮件业务163邮箱、QQ邮箱等
3传真存储转发服务三大巨头提供的传真存储转发服务4B24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是受企事业等相关机构的委托,利用与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收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公用通信网进行与该机构相关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
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流量代理的租赁服务。
5B25信息服务业
信息服务业服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公众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 信息服务的类型根据信息组织、发布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发布服务、信息检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按序列号列出的业务类型方案
1信息发布平台和发布服务APP应用商店(如应用宝)、门户网站(如新浪)、其他
2百度等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搜索引擎、hao123等网络导航、其他
3信息社区平台服务论坛(如天涯)、社交平台(如知乎)及其他
4即时消息收发(如微信)、互联网互动语音(如QQ语音)及其他
5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杀毒平台(如360在线杀毒)、反垃圾邮件平台(如手机管家)等
注:在网站或app上设置搜索框搜索内部信息不包括在信息搜索查询服务的范围内。 用于公司客户服务的即时消息、IVR等不属于信息即时通信的部署。
6B26编码和规则转换业务
编码和协议转换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公用通信网与互联网之间或互联网上的电话号码、互联网域名资源、互联网服务标识(号码之间的用户标识转换服务。 编码和规则转换业务在这里尤其是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二.信息服务业从业资格
1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网络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和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商提供的大部分信息是免费查看的,其收费项目主要是互联网广告
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免费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非营利性网站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的各公益性网站和自我宣传本企业产品和业务的网站,不向互联网用户收费,也不利用互联网进行直接牟利的商业活动根据《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即需要取得ICP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即ICP备案)。
2ICP和SP
ICP证的业务种类为信息服务业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SP证的业务种类为信息服务业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外),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提供服务利润的基础平台/终端不同也就是说,ICP认证所涉及的服务是基于互联网的,SP认证所涉及的服务是不基于互联网的。
3互联网监管与行业监管
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同时满足互联网监管要求和经营活动所涉及行业的监管要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按照明确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及工信部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申请ICP证书从事信息检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互动服务,与时事新闻无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三.外资准入门槛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修订)》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商投资的准入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限制增值电信业务类别
完全禁止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网络公众传播信息服务
不超过50%的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
信息服务业业务(完全禁止的业务除外)。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无限制的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
国内多边通信服务业务
存储转发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
关于外资比例的计算方式,外方投资者为申请公司一级股东的,直接记入对申请公司出资比例的外方投资者为申请公司二级以上股东的,应当采用各级股东持股比例多层相乘,换算外方投资者对申请公司出资比例。
1香港澳门对服务提供者的取向松散
根据工信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工信部通讯[2016]222号)的规定,基于上表所列准入门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商在特定业务类别获得了更宽松的准入门槛。
(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港澳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 还可以通过持股50%以下的内地合资企业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除外;(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仅限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信息服务业业务) APP应用商店)不限股份比例,也可以通过持股50%以下的内地合资企业开展信息服务业业务) APP应用
2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商投资者取向宽松
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的规定,按照上表列出的准入门槛,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实体注册、服务设施的企业将面向整个自由贸易港和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发布网络等业务
3外方主要投资者须有增值电信业务运营经验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满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该要求与内资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要求相同)外,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主要投资者还应当具备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但截至目前
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部投资者中出资最多,占外方全部投资者出资总额30%以上的出资人。 根据工信部的咨询情况,在外资股东较多、股权分散的情况下,有可能以较低的股权比例确定外方主要投资者。
外方主要投资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申请时需要外方主要投资者或其一级母公司提前提供许可、备案或经营知名网站、APP的证明文件,提供其一级子公司运营经验的,同时需要提供母公司关系证明
工信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修订)》表示,经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主要投资者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外方主要投资者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
4外资比例低于10%的企业可以适用内资审批程序(分地区)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商资函[2009]第71号)规定,直接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子公司、境内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但该企业外资股比例不足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的,该外商投资
外资持股比例低于10%的境内上市公司能否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根据昆仑万维在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查中的回复,境内上市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参照《商资函[2009]71号文》执行。四.相关审查案例
1跨境沟通:不提供平台服务,通过自有网站进行企业宣传和产品介绍,向其他公司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 不构成有偿的信息提供和主页制作服务,只进行ICP的申报
2为了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需要通过在线平台销售非自营产品并取得EDI证
另外一方面在线平台提供服务是针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本身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服务、信息检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这些在线平台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不收费,而不是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处理服务等信息服务。 由于是为了完成电子商务平台的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而呈现的信息,所以不构成“B25信息服务业业务”,不需要获取业务种类为“信息服务业业务”的《外资股东已完整追溯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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