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数字藏品NFT平台的七大要点

天佑咨询2022-09-20
  一.数字收藏或NFT平台资格合规性  数字收藏或NFT平台是构建在区块链上的具体APP,用于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点的数字作品  1、进行区块链安全评估和备案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在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规...

  一.数字收藏或NFT平台资格合规性


  数字收藏或NFT平台是构建在区块链上的具体APP,用于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点的数字作品


  1、进行区块链安全评估和备案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在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提供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服务者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平台可以委托自有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安全自评报告。


  2、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获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根据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点的数字化作品,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知识、思想的(二)与已出版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塔塔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依法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4、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制作、编辑、整合提供视听节目的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上传发布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5、获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部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经营性网络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6、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根据第21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级别保护制度。 网络经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护网络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被泄露或者被盗、篡改: 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基于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数据泄露的,实行网络安全级保护制度第五十九条)网络经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造成拒不改正或者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应当由其经营或者使用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7、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证或与拍卖公司合作


  平台以拍卖价格发售的,应当向商务部门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证或者与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证的拍卖公司合作。


  二.运行模式合规性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公告称,ICO是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停止了国内所有的代币融资项目。 2021年人民银行等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为违法金融活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代币或“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有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和服务,承保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此外,《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规定,设立数字收藏或NFT交易场所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规定,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外,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国内的NFT平台上没有一个地方使用“交易所”这个字。 根据上述相关监管政策,数字收藏或NFT平台不得使用“交易所”字样,不得发行令牌,应当采取实名认证方式,人民币和数字人民币结算方式。


       三.发行模式合规性


  NFT或数字收藏平台必须与发行人签订《数字藏品代发行协议》。 发行人的著作权应当有权链条被明确查阅,明确是否有著作权的转让权。 转让权的范围应当明确具体权利,发生侵权行为的,发行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用、律师费、从NFT或者数字收藏签约地到区块链地址黑洞的费用。


  1、权益类NFT或数字收藏


  权益类NFT或数字收藏是指享有某种权益的NFT或数字收藏。 例如,美国大学生男篮顶级运动员加尔萨推出的NFT,可以与加尔萨进行个人冥想、晚餐、电影欣赏、游戏等权益。 因此,该权益应当是权利具体明确且能够实际实现的,对商业化利润分享权益不得夸大宣传。 否则可能涉嫌诈骗。 同时,应当披露实现权益的时间、渠道等信息,公开不能实现权益的处理流程、退货标准等信息,不得有干预二级市场的市场行为,不得开展拉锯战,违法违规“发行人有最终解释权”


  2、实物类NFT或数字收藏


  实物类NFT或数字收藏是一种可以在线接收实物的NFT或数字收藏,通常具有以下价值: 区块链上可永久存证产生的收藏价值、可接受实物产生的商品价值、转售或次级交易产生的价值。 例如,阿迪达斯原始NFT可以将其更换为独一无二的支持实体产品,张弓酒业数码收藏随时可以提取实物白酒。 实物类NFT或者数字藏品对应的实物价值应当与其售价基本相当,应当公示该实物的品牌、型号、具体价值等详细信息,不得开展金融类营销,不得有干预二级市场的市场行为


  3、盲盒类NFT或数字收藏


  盲盒类NFT或数字收藏是根据用户猎奇的心理特征进行销售的具有娱乐化特性的NFT或数字收藏。 盲盒类NFT和数码收藏内的惊喜会吸引用户,可能会有惊喜感。 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性可以避免实物盲盒的不正当行为。 区块链的可追溯性特性保证了盲盒类NFT和数字收藏中的数字收藏的公开是透明的。 盲盒内商品的实际价值应与其售价基本相同。 应当公示商品种类、抽奖规则、商品投放数量、隐现提取概率等信息,并有完整的概率设定、提取结果、发行情况记录,做好准备。 建立方便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处理流程、退货标准等信息,不得推诿、拖延、拒绝处理消费者投诉。 不得开展涉金融类营销,不得有干预二级市场的市场行为,不得开展炒天价、过度营销、饥饿营销,避免涉赌风险。


       4、普通类和绑定类NFT或数字收藏


  一般的NFT和数字收藏,大致分为艺术、音乐、游戏道具、有效码皮肤、黑胶唱片、数字民族图鉴、纪念金币等,现在大多数平台发行的就是这样的数字收藏。 普通NFT或数字收藏的购买者或所有者没有版权,只拥有该普通NFT或数字收藏的所有权。 现在出现了将著作权和NFT、数字收藏结合起来发行给用户的新型NFT或数字收藏,购买者或所有者可以行使其著作权的后续开发、许可证的转用等权益,从“作品”到“收藏” 平台具有著作权检查等功能,明确发行人著作权的来源,确定发行人具有非瑕疵著作权,确定权利链可被清晰查阅,智能合同或销售合同中具体著作权中哪些明确的具体权利,如著作权、复制权此外,智能合约还可以约定版税相关问题,并在NFT和数字收藏出售后自动执行。 版权所有者不需要付出代价进行监控和跟踪。


  四.区块链技术合规


  2021年10月31日,《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在北京发布。《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共包括11项共识,分别是赋予实体经济、弘扬民族文化、促进行业发展、坚持正版、保证价值支撑、保护消费者权益、控制联盟链技术、维护网络信息安全、防范虚拟货币、投机和金融化风险反洗钱《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坚守区块链技术服务数字文创产业发展初心,为数字文创作品确权和流转提供创新解决方案,让创作者的作品更能接触市场,促进原创文化行业繁荣发展运用区块链技术保护链上数字文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创作者的合理权益。 公链和公链发放的令牌很可能影响国家主权。 因此,根据上述公约,数字收藏或NFT平台必须建立在联盟链上,并且联盟链在技术上是可控的。


  五.智能合同合规性


  区块链是具有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性等特性的分布式账簿,依靠智能契约实现社区自治。 智能合同是根据默认条件自动执行的电子合同,出现相应条件时会自动触发合同完成。 智能合约可以设定发行人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发行人转卖的哪些具体著作权、平台佣金等条款,发行人无需成本监控和跟踪,充分保障发行人的权益。 智能合约也同样存在不可篡改性,撤销权和解权都难以行使。 因此,智能合约条款的设置必须设置合理的交易费,设置与交易费多寡和平台方注意义务有一定相关性的二级市场交易熔断、抑价条款,防止过度炒作; 有“数字收藏公共信息是智能合约的一部分”条款,应当防止虚假宣传; 应当具有“限制数字馆藏发行人和转让人发布信息”的条款,防止欺诈等行为。 有“数字收藏购买者不得统一购买”的条款,应当防止拆分数字收藏、非法集资等行为。 应当有“数字馆藏发行人和转让人在一定条件下不得回购”的条款,防止过度炒作。 不得有“平台在一定条件下回购、鼓励”的条款。 防止自我炒作。六.数据合规性


  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开始实施。 该法是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要求有关主体依法开展数据活动,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监测和数据安全事件及时处置等义务和责任,严格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切实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由于国外NFT平台使用了去中心化的公共链,数据真实性和安全性更高,而国内NFT平台使用的不是完全去中心化的联盟链,联盟链本质上是私链,数字产权证的真实性和安全性更高因此,协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要求进行其平台的数字产权证的数据安全保护; 另外,在与其他联盟链互联时,也要重视数据共享时的数据安全保护。


  七.监管合规性


  银行保监会近日公布了《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及相关监管提示,数字集采或NFT平台应当实现以下内容: 具有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共资金、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特点。 不要以“投资周期短、收益高”为由,诱导用户购买和投资NFT或数字收藏。 不要人为制造抢购假象,引诱囤积买卖; 不能通过价格操纵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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