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视频公司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为什么很多视频公司需要获得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许可? 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说明吧!
( 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由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广播电视节目的正确方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繁荣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漫、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是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设立及经营活动按《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的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 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名称、组织机构、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家和岗位
(三)截至申请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被撤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同时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主要人员资料: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2 .主要管理人员( 3名以上)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相关专业培训证书等资料。
广播、主持、编辑、导演、音乐、摄影、设计等大学以上学历的毕业员工
(五)办公室证明
(六)企业事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工商行政部门企业名称批准文件。
第八条北京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的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阶段性审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在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机关书面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将批准情况报告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业务补办手续。
第十条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请,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无需另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
第十二条电视剧由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电影集团)和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制作,但事先未经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三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不超过180天,仅限使用该证书中注明的剧目。 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前,对所有由持证机构制作的电视剧均有效。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 其中,北京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阶段性审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五条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单位与制片人、导演、摄影、主要演员等创立者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者合作意向书复印件。 其中,邀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应当提供广电总局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六)《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复印件)或者电视台、电影制片单位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单位出具的制作资金执行证明。
第十六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发布后一周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发布情况。
第十七条电视剧制作单位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剧或者三部以上连续剧(三集以上/部)的,可以按照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格。
第十八条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书
(三)最近两年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四)近两年)0x9a8b )制作电视剧目录及相应)0x9a8b ) (复印件)。
第十九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单位申请延期的,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无违章记录的,准予延期。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不延期。
第二十条国内广播电视广播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协同境外机构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广电总局申报。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证书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批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同类主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学位的单位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同类主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禁止制作、运营登载以下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必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必须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广播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禁止以任何方式篡改、出租、转让、出售、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中记载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中记载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的,持有机构应当报告原发行机构履行变更审批手续中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一周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发布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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