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设立条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天佑咨询2024-10-08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在文艺演出市场中充当表演者与观众之间的桥梁,提供专业中介服务,并据此收取服务费用的独立法人实体。这些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备独立核算的资质。它们可以涉足包括演出的策划、制作、推广等在内的多种经营活动,同时还能进行演员的签约、推广和代理等经纪业务。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合法注册的演出经纪机构若要从事营业性演出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出资人必须是中国内地企业或持...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在文艺演出市场中充当表演者与观众之间的桥梁,提供专业中介服务,并据此收取服务费用的独立法人实体。这些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备独立核算的资质。它们可以涉足包括演出的策划、制作、推广等在内的多种经营活动,同时还能进行演员的签约、推广和代理等经纪业务。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合法注册的演出经纪机构若要从事营业性演出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出资人必须是中国内地企业或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
2. 其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演出经纪”,并具备与业务相匹配的资金;
3. 必须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出资人或旅行社拥有产权的场所,或者租用的、租期至少一年以上的营业用房;
4. 必须配备必要的营业设施,如传真机、复印机、固定电话、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5. 经营场所所在的建筑必须通过消防安全验收,并在场所内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 至少有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他们需要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必须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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